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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科技创新政策

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再支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5-07|【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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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中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再支持的有关要求,形成研发转化支持政策的有效衔接,依据《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制定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再支持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再支持旨在通过对天津市科技计划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情况进行评价评估,择优给予支持,推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加大成果转移转化力度,降低成果产业化风险,推动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三条 成果转化再支持分为两种支持方式

  (一)成果转化接力支持项目

  针对天津市科技计划支持形成的我市科技成果,通过对其成果转化方案进行评价,择优立项,支持其完成成果转化。

  (二)验收评估再支持

  针对天津市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通过在验收环节对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评估,根据结果择优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政策倾斜。

  第二章 成果转化接力支持项目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以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方式实施的成果转化。

  (二)以委托或联合技术开发方式实施的成果转化。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实施的成果转化。

  (四)转化自有科技成果。

  第五条 支持方式

  自愿申报,择优支持。对拟转化成果的成熟度、转化的必要性和预期成效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以前补助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第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天津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产业化能力的企业。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来源方申报项目。

  (二)所转化的成果是指由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后形成的科技成果。以成果登记证书或结项验收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三)转化的成果应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采用第四条中所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在我市技术市场登记机构完成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与登记。

  第七条 探索在立项评审环节引入以市场化评价思路为指导的评价方法,对科技成果的成熟度等指标进行评价,作为项目立项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由软科学研究形成的成果不予支持;已经产业化并实现商业化规模销售的科技成果不予支持。

  第三章 验收评估再支持

  第九条 承担天津市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自动纳入验收评估。在其项目验收时,根据验收专家的综合判断,对项目经济效益指标的完成度、成果的转化情况给予定性评估。

  第十条 对验收评估结果相对较好的项目单位,在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可适当增加经费资助额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项目立项、验收等管理流程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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