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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科技创新政策

天津市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

发布时间:2020-05-07|【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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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不可或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过多年发展,我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生产力促进中心数量显著增长的同时,各中心发展水平和服务质量还不均衡,为加快促进我市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提质增效,更好地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在服务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目标任务,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原则,以质为帅、以效为本、以制为要,加快促进我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提质增效,推动其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2018年,全面启动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提质增效行动,遴选10家左右生产力促进中心纳入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培育体系。对纳入培育体系的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加强绩效评估,对创新能力强、服务业绩突出的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予以支持,对服务能力较差、服务业绩一般的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予以动态调整。到2020年,持续优化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培育体系,重点培育一批、支持提升一批、动态调整一批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纳入市级培育体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达到70家左右。

  二、重点任务

  围绕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提质增效行动,重点实施以下三项工作:

  (一)以质为帅,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纳入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培育体系

  1.原已认定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纳入培育体系。

  2.鼓励原已认定的资格级生产力促进中心,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申请纳入培育体系。

  3.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积极申请纳入培育体系。申请单位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天津市登记注册、独立运行2年以上,且名称中含有“生产力”称谓的独立法人机构;

  (2)发展战略科学、机构设置合理,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体制机制,从业人员本科以上学历占70%以上;

  (3)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自主支配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

  (5)服务能力强,有特色鲜明的主导业务,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比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6)主要负责人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7)具备联系、组织、协调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企业类中心须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从业人员15人以上,上年度人均服务收入15万元以上。事业类中心须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度末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办公和服务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4.优先吸纳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设立的行业性和专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即面向特定行业提供定制化专业技术解决方案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专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即以特色技术为主要手段为不同行业开展专业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5.申请程序。

  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培育申请表》,提供相关附件,经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后,由市科委组织复审,复审合格的即可纳入培育体系。纳入培育体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二)以效为本,对纳入培育体系的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加强绩效评估

  1.强化绩效评估工作机制。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纳入培育体系满一年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批次开展绩效评估。

  2.绩效评估主要内容

  (1)中心规模。包括中心资产总额、实收资本、业务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人均服务收入等。

  (2)服务成效。包括服务企业总数,开展技术服务、咨询诊断、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创业、科技金融、人才培训等服务情况。

  (3)人力资源情况。包括职工总数、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比例等。

  (4)沟通交流情况。包括提交报表及时与准确性、参加行业活动情况、信息宣传情况等。

  (5)规范管理情况。包括业务、人员等各项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6)强化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情况。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提升中心服务能力和建设发展水平情况。

  3.绩效评估程序

  参加评估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按要求准备并及时向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绩效评估材料,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须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意见。经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市科委,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公布评审结果。

  4.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性资助。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不再纳入培育体系。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评估材料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三)以制为要,对纳入培育体系的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1.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纳入培育体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实现良性循环。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通过现场查看、调研走访等形式对纳入培育体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运营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核查中发现不能正常运营、歇业、失联或不再从事科技服务相关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初步意见。经市科委核准后,不再纳入培育体系。

  2.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纳入培育体系的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应按要求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做到据实、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纳入培育体系的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填报年报报表并进行审核。

  3.建立健全信息变更机制。对纳入培育体系的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发生更名或与培育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时,应在三个月内向市科委提交经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的重大事项变更报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保留其培育资格。不符合条件的,自变更或条件变化之日起,不再纳入培育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管理

  纳入培育体系的天津市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金融、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申报、初审、推荐、核查和管理等工作。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提质增效行动。

  (二)强化奖励支持

  鼓励纳入培育体系的天津市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市科委及有关部门的相关科研项目。加强对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评估结果优秀且无失信行为记录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财政奖励。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发展。

  (三)实行失信审核

  对申报或评估时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一经核实,取消培育资格,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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