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国人员留学人员生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人口发〔2004〕66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根据本市实际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现对“北京市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计生法字〔2003〕60号)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须发生在夫妻双方同时留学期间,且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后怀孕,在国外生育或怀孕24周后回国生育的。
二、留学的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备案的,能授予学位的正规学校。
三、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留学期间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生育服务证》,并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计生委意见”处注明:“留学期间生育,仅作入户证明”。
四、前三项所涉及的出国留学人员以女方为本市户籍为准。
五、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女方户籍在外省市、南方为本市户籍的,在留学期间生育的第二个子女,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回国后可以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不符合《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女方原户籍地按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女方及子女户口不予进京。
六、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留学期间生育的第二个子女,符合上述条件,现子女要在京入户的,须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公安部门指定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2、单位出具的公派留学证明或国外留学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国外留学证明和本科以上学历证书;
3、第一个子女情况证明;
4、《结婚证》;
5、其他必备材料。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