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办法
(2010-03-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单位和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的任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首都地区单位和适龄公民开展义务植树的登记考核管理工作。适龄公民指男性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范围内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驻首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据军队有关要求开展义务植树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义务植树登记考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工作的基本单位是街道、乡镇。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首都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的指导协调管理工作;区县、街道、乡镇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辖区内义务植树的登记、任务分配落实和考核管理工作;各系统、各单位绿化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合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做好本系统、本单位义务植树的登记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首都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按照每人每年植树3至5株的标准进行登记考核,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第五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组织开展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工作。义务植树登记卡是考核单位和适龄公民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有效凭据,数据、材料应真实、准确、全面。登记卡由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二章 义务植树登记
第六条 首都义务植树登记,以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形式,核定并记录各单位和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的情况。
第七条 义务植树登记的基本单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八条 义务植树登记卡登记内容包括尽责单位、人数、任务,尽责地点、时间、形式以及其它与义务植树有关的情况。
第九条 义务植树登记时间为登记年度的二月份。
第十条 大专院校学生的登记工作,以学校为单位进行,报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中、小学生不进行登记考核。可就近组织其参加力所能及的与绿化相关的劳动。
第十一条 北京市户籍人口中没有固定单位的适龄公民、有固定居所的常住人口(居住一年以上)中的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登记工作,由街道、乡镇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登记工作。
第三章 义务植树考核
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度十一月。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考核内容是,单位或适龄公民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植树的株数、成活率,以及参加其他与绿化有关劳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异地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适龄公民,须向单位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示履行植树义务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开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首都义务植树的尽责形式和计算标准。
(一)栽植乔木1株、容器苗10株、灌木2株、单排绿篱3米或绿篱3平方米、草坪地被3平方米,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
(二)在平原认建林地15平方米、在山区认建林地6平方米、在城镇认建绿地3平方米,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
(三)认养乔木3株,折算1株植树任务。
(四)认养林地30平方米,折算1株植树任务。
(五)认养绿地6平方米,折算1株植树任务。
(六)抚育幼树20株,折算1株植树任务。
(七)抚育野生树1株,折算1株植树任务。
(八)完成“一树一库”(坑长1米,宽0.6-1米)抚育,每抚育8株折算1株植树任务。
(九)修林间道路10米(宽1米),折算1株植树任务。
(十)打防火隔离带20平方米,折算1株植树任务。
(十一)单位节日摆花20株/盆,折算1株植树任务。
(十二)认建屋顶绿化1平方米,折算3株植树任务。
(十三)参加绿化宣传咨询等其它绿化活动,每投入1个工作日折算3株植树任务。
(十四)参加林木绿地养护管理,包括护林防火,对林木、绿地的浇水、施肥、修剪、除草、病虫害防治及卫生保洁等管护劳动,每投入1个工作日,折算3株植树任务。
(十五)认养古树1株,折算50株植树任务。
(十六)个人购买碳汇60元(以上)的,折算3株植树任务。
(十七)个人捐赠绿化基金60元(以上)的,折算3株植树任务。
(十八)单位出资委托相关专业绿化单位代其履行植树义务,人均出资60元(以上)的,折算3株植树任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各系统、各单位绿化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合区县、街道、乡镇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工作。
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首都地区中央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等机关、企事业单位义务植树的登记考核管理工作,并将各单位登记考核结果及时送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市属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义务植树的登记考核管理工作,并将各单位登记考核结果及时送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区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驻本区县中央、市属单位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街道、乡镇地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合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辖区内居民、农民、常住人口中的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各义务植树单位登记考核的基础汇总工作,将登记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上报所在地区和系统绿化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登记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央、市属和区县属单位可安排本单位适龄公民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负责单位庭院的绿化美化、节日摆花、养护管理、城镇公园绿地建设工作,其余的由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建立义务植树尽责情况通报制度,并加强义务植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