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京区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京区2005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折扣政策、售房范围及调节因素按《中国科学院京区2004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房改办字[2004]11号)文件执行,购房人条件按《关于转发〈中国科学院腾退已购公房出售价格的批复〉的通知》(房改办字[2004]16号)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购房职工的工龄及其住房情况按《中国科学院京区2004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其应交房价款、公共维修基金,将计算结果填写《职工购房汇总表》一式二份,于2005年12月23日前报院京区房改办。
2、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应先将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存款账户内,与收取的购房款现金一并转入建设银行北大南街支行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11001070400053000568账号内。
3、各单位须在本通知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向购房职工收取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并存入指定银行;需由银行直接收款的,须提前同银行联系确定收款日期、时间、地点,建设银行北大南街支行联系人:陈京涛、吴豫;电话:62540485 62540486 62540487
购房职工交款后,由各单位财务部门为购房职工出具收据。
4、各单位将交款后的银行进帐单交院京区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由院京区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为各单位开具收据作为记帐凭证。
5、各单位购房职工交款期限截止到2005年12月23日。
6、在职职工购房,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以按院京区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99]资金办字005号)的规定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由于办理贷款手续所需时间较长,请各单位抓紧进行。
7、离退休职工购房,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实际房价款的30%,分期付款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分期付款的在《职工购房汇总表》备注栏中注明。
8、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款,列入单位住房基金,存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基金专户内,统一管理,按规定使用。
9、各单位须按院京区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科资金办字〔2000〕003号)和《关于建立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科资金办字〔2001〕004号)的有关规定在2006年1月31日前将从售房款中提取和购房职工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划转完成。
请各单位抓紧组织实施,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