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问:人民防空经费的来源有哪些渠道?
答:有五个方面:(1)中央政府预算拨款收入;(2)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收入;(3)社会负担人防经费收入;(4)平战结合收入; (5)其他收入。
82、问: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其中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当地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83、问:什么是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
答: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84、问: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如何管理使用?
答: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85、问: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86、问: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报废的应如保报批?
答: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报废。确需报废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报经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87、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应如何处理?
答: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88、问:人民防空工程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防空工程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89、问: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经费应当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问: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92、问:贯彻落实人民防空保密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把握的重点是什么?
答:(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防空保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深刻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保守人民防空秘密的规定:主要有1、国家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2、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如国家人防办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防空保密工作的通知》;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规章制度规定,如《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三)熟练掌握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印发的两个加强人防保密工作的文件:1、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保密工作的通知》(国机防办字[2000]12号);2、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国管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办[2004]37号)
93、问:严格人防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答:1、要有专人具体负责人防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载体的收发和保管工作;2、在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各种人防秘密载体时,要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字手续;3、严禁将存储有人防信息的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相连,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和其他信息设备上存储、处理和传递人防信息,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人防信息,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实行严格管理;4、由于工作需要,政务公开中涉及人防信息要进入本部门对外网站的,须经所在部门信息保密与人防部门审查批准;5、严禁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递涉密人防文件和信息;6、严禁使用手机谈论人防秘密,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人防秘密的会议场所,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应取出手机电池。
94、问:制定《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时什么?
答:是全面履行《人民防空法》赋予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职责的需要;是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是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发展的需要。
95、问: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含义是什么?
答:人防行政处罚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人民防空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96、问:人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依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采用的处罚种类为警告和罚款。
97、问:人防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答:合法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救济原则;责任原则。
98、问: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确定的实施主体是谁?
答:1、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直接实施行政处罚;2、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依法委托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实施行政处罚。
99、问:西方国家人民防空开展如何?
答:将人民防空纳入国防的组成部分,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各国根据历次世界战争的经验教训并考虑到现代高技术空袭兵器的发展情况,对民防建设和地下防空工程建设都十分重视。俄罗斯认为民防已成为“保卫国家安危的最重要的战略措施”。美国认为民防是其“整个威慑力量态势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日本提出,其本土防卫应以“民防为中心进行考虑”。德国、瑞典和瑞士等国把民防作为总体防御和全民防御的重要支柱。为了保护平民在战争中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许多国家都将民防建设作为防备战争的重要内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民防建设已具相当规模。美国、俄罗斯的民防工程已能扰蔽全国70-80%的人口,以色列、瑞士、瑞典等国家可扰蔽全国90、100%的人口。这些国家还都建立了全国的空情情报、警报传递和指挥通信网,制定了城市人口疏散计划,建立了民防专业队伍,为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防体系。
100、问:什么是国际民防组织?
答:国际民防组织设在瑞士日内瓦,1931年成立,1972年以来致力于促进各国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面对各种灾难时对人员和财产采取的安全措施;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民防信息、进行防护训练、研究民防器材;对参加民防组织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等活动。该组织现有49个成员国和10个观察员国。我国政府于1992年加入该组织,并任执行理事会成员。1998年10月北京召开了第13届国际民防组织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