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等五部委《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3】96号)。
2.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工人调配工作会议纪要》(京劳会字【1989号】1号;
3.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由劳动部审批的通知》(劳力字【1990】4号);
4.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1991】12号)。
5.国务院批转人事部等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2】35号);
6.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7.人事部《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管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