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局房改字[2002]171号)以及《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9]21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次出售的旧有住房包括住房配售中腾退的旧有住房(及单位空置旧有住房)。
第三条 201×年出售旧有住房共——处,建筑面积——平方米,——套。
具体情况件见附件
(1:×××201×年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腾退旧有住房明细表;2:×××201×年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空置旧有住房明细表)
第四条 凡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无房职工、租住不可售住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均可申请购买。
第五条 201×年出售旧有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评估确定价格。
第六条 每套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第七条 购房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旧有住房的计算公式:
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住房面积×评估价格
第八条 购房人按房改售房调房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九条 购房申请人须领取和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人事、劳动、房管部门要核定购房申请人的职务、公积金、住房等情况,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购房人应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一次付清全部房价款有困难的,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在付清全部房价款后,方可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一条 房价款按房改政策实行专户管理,纳入单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开设的售房款专户。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的旧有住房发放“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产权证,不得出租,暂不得上市出售。
第十三条 购买旧有住房的职工须按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职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8〕346号)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09〕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201×年按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旧有住房工作,由×××房改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房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复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