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工会委员会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在京直属单位工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工会)是中国科学院在京直属单位工会(以下简称直属单位工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一级工会组织,是直属单位工会的上级领导机关,接受中共中国科学院京区委员会(以下简称京区党委) 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领导。
第三条 院工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技创新为中心,全面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和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会员职工的合法权益,紧密围绕院中心工作,依靠直属单位工会和会员职工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基层和会员职工服务。
第四条 院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章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具有法人资格。根据院工会主席授权,院工会常务副主席为院工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院工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维护直属单位会员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和我院人才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深入调查研究,探索工作规律,分类指导服务,总结交流经验,推进创新文化建设,动员会员职工投身科技创新,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职工政治、业务、文化学习,提高会员职工队伍素质,建设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职工队伍。
(三)代表会员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指导、推动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落实职代会审议、评议、提案等基本职能,在院所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职工切身权益等重大事项反映会员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增强会员职工的民主意识,发挥会员职工主人翁作用。
(四)指导直属单位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审批直属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及主任的选举结果,协助管理工会主要领导干部。制定工会工作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培训工会干部,提高工会干部政治和业务素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协调开展女职工工作。组织评比表彰,深入开展创建职工之家活动,不断增强基层工作活力。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直属单位工会均为院工会所属成员单位,接受院工会和本单位党委共同领导,以本单位党委领导为主,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和本章程独立开展工会工作。
第七条 直属单位工会组织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院工会的组织制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及涉及会员职工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推荐本单位工会的代表参加院工会领导机构和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院工会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四)在工作遇到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院工会提供帮助或给予保护。
第八条直属单位工会组织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院工会章程,接受院工会的领导,执行院工会的决议。
(二)参加院工会的活动,报送工作信息,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工会经费管理规定,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按期上解工会经费。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九条 院工会全体委员会是院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由直属单位工会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及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的代表,经过民主程序组成。
第十条 院工会委员会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院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院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院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确认替补、增补委员、常务委员事项。
(四)决定院工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院工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及若干委员组成。院工会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十二条 院工会委员会建立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院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等情况审查监督。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指导,有权对下级经费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院工会常务委员会设置组织宣传、福利保障、民主管理、文化体育等工作小组,在主席、副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院工会委员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直属单位工会的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既是直属单位工会的代表,又是院工会委员会的当然委员。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当其不再担任直属单位工会的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职务时,其任院工会委员的资格自动免除,由新任该工会职务的同志替补。
第十五条 院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须经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或全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院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院工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其主要职权是:审议和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工会工作任务和重大问题;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确认院工会委员会委员替补事宜。
第十七条 院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15至17人组成,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3—5人,经费审查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院工会主席、副主席由院工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院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因调离单位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常委会提出免职意见,提出替补建议名单,报请京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同意,全体委员会通过。院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因调离单位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常委会提出免职意见和替补建议名单,全体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条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替补制。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因调离单位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替补人选,院工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全体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提出下届院工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经审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名单;在报请京区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同意后,全体委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工会常务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副主席,主任、副主任名单,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院工会主席负责全面工作。常务副主席受主席委托主持日常工作。副主席按照分工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院工会经费由下列几方面组成:
(一)直属单位工会的上解经费;
(二)中国科学院行政拨款;
(三)上级工会补助;
(四)社会赞助;
(五)院工会所属实体创收。
第二十四条 院工会经费开支实行预算、决算制度。每年向全体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向院工会全体委员会作经费执行情况审查报告,每年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院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院工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2008年5月30日中国科学院工会第五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科学院工会联合制代表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