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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修订发布《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

  

  近日,中国科学院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印发了《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稿。

  《条例》是中科院实行院所两级管理、指导研究所科学规范管理的“基本法”,上一版《条例》于2008年3月颁布。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包括总则、所长负责制、党的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战略研究与规划、科研活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公共事务管理、评价与奖励、科研行为规范和附则等14章共85条。

  此次《条例》修订,一是为主动适应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中科院提出的“三个面向”“四个率先”要求;二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重大决策部署;三是为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扩大研究所自主权,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条例》修订工作在中科院党组的领导下,由中科院发展规划局牵头,根据新时期办院方针和《中国科学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率先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等环节,前后历时近两年半,修订工作顺利完成。

  此次《条例》修订,着力体现国家和中科院赋予研究所的新使命新任务;突出研究所深化改革的主要方向与重点内容;注重将改革创新发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与举措予以制度化;同时,坚持《条例》的根本性、原则性、基础性,保持制度体系的延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并为研究所进一步改革探索留有空间。

  《条例》修订稿在主要使命与职责方面,对研究所按照四类机构进行分类定位、分类改革,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等做出了规定;在所长负责制方面,强化了树立“四个意识”和正确的科技创新价值观,要求坚决执行办院方针和院党组决策,党员所长应牢记共产党员第一身份、认真履行为党工作第一职责等;在党的委员会方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中科院“八管”党建工作新思路,并进一步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以及参与“三重一大”决策、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方面的职责。同时,《条例》修改完善了学术委员会职责和职代会职权,以更加充分地体现科学民主决策,落实所务公开;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强化了研究所的主体作用,以及从人事管理向人才管理转变的要求。此外,通过《条例》修订,还对研究所战略研究与规划、科研活动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评价体系与创新生态系统建设、科学普及、信息公开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基本原则与制度规范。

  《条例》的修订与发布,从贯彻落实新时期办院方针、服务研究所改革创新发展出发,为研究所运行管理与制度建设提供了依据和基础,将推进现代院所治理体系建设,促进“率先行动”计划的深入实施,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国家科研机构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中的骨干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相关链接:《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修订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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