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改[2012]29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审核工作,经商北京市房屋登记部门,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对有关审核、办理程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购公房由于各种原因需办理转移、变更及抵押登记的,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统一审核。转移登记包括出售、继承、遗赠、赠与、离婚析产、夫妻间房屋转移、执行法院判决等;变更登记包括已购公房改为商品房、夫妻间房屋变更等(以下统称变更)。
二、产权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向交易办公室提交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三、对通过审核的已购公房,由交易办公室向产权人出具《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更名为《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登记表》,留存交易办公室,不再向产权人提供。
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单位,并做好工作衔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交易办公室联系。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