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的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
(1) 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2) 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
(3) 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住房;
(4) 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5) 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6) 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7) 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