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政策依据
1.国务院军转办《关于重申中央国家机关个别申报接收转业干部问题的通知》(92)国转办字11号;
2.国务院军转办 公安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博士后流动站和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4号);
3.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严禁擅自招聘录用军队现役干部的通知》(【1994】政联字第7号);
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7号);
5.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0】19号);
6.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0】62号);
7.中共中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8.国务院军转办、组织部、中编办、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等13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
9.中国科学院《关于招聘、录用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博士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教字【2001】57号);
10.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民政部等6部位联合下发《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
1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
12.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教字【200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