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进一步打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双创升级版,不断优化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吸引优秀人才到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创业服务及人才发展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创业服务及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围绕营造区域创新创业环境,弘扬创新创业文化,聚焦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建设和科技人才创业。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社会组织(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人才及创新团队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 支持创业服务机构配备专业设备和设施。支持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面向科技型企业,配备技术研发、中试熟化、小批量试制、检验检测等专业设备和设施,提升硬科技孵化能力。按照服务机构自建、购置、租赁、改造升级专业软硬件和聘用技术人员的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30%补贴,每家创业服务机构每年度获得该项支持的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创业服务机构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支持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主办或承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创业大赛、创业节等活动;支持各机构联合相关单位主办或承办军民融合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按照服务机构在场地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等方面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30%补贴,每家创业服务机构每年度获得该项支持的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吸引高成长企业在中关村示范区落地发展。支持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对毕业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引导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优质毕业企业(含京外或海外)在中关村非首都功能核心区分园落地。按照毕业企业综合经济贡献总额的10%给予创业服务机构支持,每家创业服务机构每年度获得该项支持的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海外人才创业园发展。
(一)根据海外人才创业园新注册海外归国人才企业每家5万元,新注册外籍人才企业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家创业服务机构每年度获得该项支持的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开展海外人才创新创业专项服务。对于海外人才创业园开展人才代办服务、调查研究、海内外政策宣讲、对接考察国际知名企业及服务机构、投融资服务、人才培训交流等专项服务。根据实际资金投入的50%,按照每个专项服务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每家创业服务机构每年度获得该项支持的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每家海外人才创业园每年度获得支持资金总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各区与中关村管委会共建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对于入驻中关村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符合高层次人才要求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定位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租用面积进行补贴,原则上每天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1元,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期限不超过2年。对于入驻基地且为基地30家以上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法务及工商税务等专业服务的机构,可予以不超过20平方米全额房租补贴支持,每家机构每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6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二节 中关村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条 支持优秀青年人才创办企业。
(一)U30雏鹰人才企业
对于符合条件的30岁以下创业人才(外籍创业人才年龄可放宽至35岁),按照不高于实缴注册资本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最高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获得投资类雏鹰人才企业
对于符合条件且获得一定投资的35岁以下创业人才,按照不高于实缴注册资本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最高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发展。按照《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细则》,给予符合条件的领军人才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申请创业服务及人才发展支持资金,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http://zgcgw.beijing.gov.cn)上发布的具体项目申报通知为准,项目申报采取线上申报与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类支持资金,同一项目同一类支持资金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申请创业服务及人才发展支持资金,应按照相关实施细则、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依据项目情况委托各分园管理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由相关处室进行复核,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支持方案,报主任专题会审议。
第十五条 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获得创业服务及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账务管理,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对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