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关于征集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接力支持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 号),对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后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接力支持,形成研发转化支持政策的有效衔接,依据《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 号),现面向社会征集 2018 年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接力支持项目,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申报条件
1. 第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天津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产业化能力的企业。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来源方申报项目。
2. 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申请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为保证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申请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7 周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
3. 申报项目拟转化的成果必须是由我市单位承担的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后产生的科技成果。
4. 支持企业以四种方式获取成果,实施转化接力支持项目:
①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方式;
②委托或联合技术开发方式;
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
④转化自有科技成果。
以①②③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在所在区域或主管部门的技术市场登记机构完成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与登记。
(二)项目资助资金
每个项目申请资助资金额度分为 50 万元、75 万元、100 万元三档。对于评价特别好的项目,可最高给予 150 万元支持。各企业应根据成果转化实际需求,认真估算总体资金预算额度,在此基础上参照资助档次合理申报,申请财政资金额不超过总资金的 25%,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 50%。项目申报的市财政资金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对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市科委实际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请单位增加自筹资金有较大的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立项。项目财政资金以前补助的形式,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并办理拨付手续。
(三)相关要求
1. 申报企业信用和经营状况良好,需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申请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
2. 科技成果转化接力支持项目的最显著特点,是在立项评审环节引入以市场化评价思路为指导的评价方法,对科技成果的成熟度等指标进行评价,力求遴选出转化可行性高的项目给予支持。为此,申报单位需对拟转化成果目前的成熟度、先进度、创新度进行等级自评价(详见申报系统中实施方案部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成果来源相关材料(成果登记证书或结项验收材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书(企业转化自有成果的可不提供)。
3. 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前期专利、小试成果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样品检测报告、其他能说明项目技术水平和来源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的材料;涉及有审批要求的,必须附相应的批准和生产许可文件。以上材料要求申请单位视项目情况酌情准备,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涉及相关内容但没有附说明材料的,项目评审时将不予确认。
(四)申报项目查重要求
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委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
1. 项目内容查重
同一研究团队,在技术研发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
2. 项目负责人限项查重
2018 年度,除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企业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帮扶等项目外,已获得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负责人,不再支持。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除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和一般项目、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创新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企业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帮扶、科普、科技金融、补贴奖励等项目外,承担有其他未结题的市级技术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
3.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项查重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除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和一般项目、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创新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企业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帮扶、科普、“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科技金融、补贴奖励等项目外,承担有 2 项及以上其他未结题的市级技术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为鼓励有一定基础的项目申请单位加大研发力度,不包括企业集团、转制院所和整编制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领军企业以及承担有科技领军培育重大项目的企业等),不再支持。
(五)不予受理的项目
1. 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申请 2 项及以上成果转化接力支持项目。
2. 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
3. 根据《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 号)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承担单位申请的项目。
4. 由软科学研究形成的成果不予支持;已经产业化并实现商业化规模销售的科技成果不予支持。
(六)优先支持
1. 我市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项目,对于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和引领作用。
2. 成长快、竞争力强的企业申报的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关键技术转化项目,具有广阔市场前景或能够形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重大创新产品。
3. 我市企业与高校和院所联合申报的产学研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