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外国人才来津投资创办企业及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7〕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80号)精神,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发展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97号)要求,通过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政策开放举措,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来津投资创办企业外国人才年龄条件。外国人才在津投资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或总经理职务,身体健康、无违法违规记录的,经本人申请,微型企业外国投资人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小型企业外国投资人年龄可放宽至75周岁;中型及以上企业的外国投资人不设年龄限制(投资企业规模衡量标准见附件)。
二、放宽来津工作外国优秀人才年龄条件。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确需引进的中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外国人才,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A类的,不设年龄限制。
三、放宽外国优秀毕业生在津实习限制。允许在我国高校毕业的应届外国留学生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实习,期间被聘雇的可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