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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科技创新政策

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河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河北省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科研组织进行建设,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配备先进科研仪器设备,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技术研究人才,开展国内国际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面向社会开放的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为目标,聚焦基础学科、科学前沿和重大需要,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科技基础性工作,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引领支撑科学发展、技术创新和产业进步。 

  第四条  实验室按照统筹规划、优化布局、重点建设、择优支持的原则,依托河北省境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科研组织等法人单位进行布局建设。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实验室采取依托单位独自建设或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联合共建的模式,鼓励京津冀、产学研联合共建。 

  第七条  省级统筹科技经费,建立对实验室的稳定支持机制和绩效后补助制度,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发展,支持实验室承担国家和省的重大科研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实行择优支持、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有序进出制度。 

  第二章     

  第九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年度建设计划。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规则,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审定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估。 

  (五)实施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科技经费支持和绩效后补助。 

  第十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部门、本地区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本部门、本地区实验室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归口管理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实验室的培育和推荐申报。 

  (三)指导申报单位编写《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编制并论证《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四)统筹本部门、本地区资源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五)协助省科技厅做好实验室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估、年报统计、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运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编写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编制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二)承担实验室建设任务和发展责任,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体系和规章制度,代表实验室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三)为实验室提供科研办公场地、人员编制、仪器设备和经费保障等条件,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聘任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五)对实验室工作和实验室主任进行考核监督。 

  (六)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实验室建设任务验收、绩效评估、年报统计等工作。 

  (七)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省科技厅进行审定确认。 

  第十二条  共建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方式,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实验室总体规划布局和工作计划印发年度申报通知,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组织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申报通知要求,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为主要工作任务。 

  (二)建设目标、研究方向、研究内容明确,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具有对学科建设和科研能力提升的明显带动作用。 

  (三)依托单位承担过国家或省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学术影响力,取得了重要科研成果,具备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依托单位拥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少于25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占比在70%以上且不与现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重复交叉。 

  (五)具备满足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科研实验条件,依托单位提供实验室的科研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实验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六)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有支持实验室建设发展的保障措施或承诺意见。 

  第十五条  申报建设实验室,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编写、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单位编制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实施方案》。 

  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书》应当明确建设实验室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实验室建设目标、保障条件,并提供佐证。《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实验室的名称、研究方向及研究内容、所属学科领域、5年期建设发展的规划目标和在2年建设期内完成实验室基本体系建设的具体任务及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和《实施方案》,是省科技厅组织立项评审和建设任务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随时受理实验室建设申请,根据申报情况,分批次组织专家进行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评审。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年度建设计划任务指标,择优提出拟新建实验室名单,报经厅务会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省科技厅印发同意建设实验室公文确定实验室建设项目,实验室进入建设期。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内,依托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实验室的建设工作,使用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筹)名义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期满且完成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当提交实验室建设任务验收申请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根据《实施方案》对实验室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第二十三条  通过建设任务验收的实验室纳入实验室管理序列,参加所在学科领域的实验室管理与运行绩效评估(以下简称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由依托单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审定同意后,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延长期满后再申请进行验收。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应当赋予实验室主任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选择聘用、绩效奖励等方面一定的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应当由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实验室固定人员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实验室主任及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咨询指导机构,对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科研项目、开放课题、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进行咨询指导。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依托单位外部、在本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高水平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换届调整程序、会议制度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劳动关系在依托单位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实验室固定人员实行聘任制,学术带头人及团队成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建立和实行竞争、考核、流动机制。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及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建设高水平科研团队,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并根据科研任务和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备1-2名专职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实验室日常运行事务,承担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应当围绕建设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编制和下达年度科研工作计划,采用组织自主研究课题、设立开放课题、申请纵向项目、接受横向项目等方式,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研究,注重学术梯队建设和优秀中青年人才引进培养,稳定学术骨干,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开放运行的机制,加强产学研联合创新、京津冀协同创新和国际科研合作,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开展学术交流。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伙伴实验室制度,与相关研究领域2家以上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建立伙伴实验室关系,优势互补,协同创新,促进自身能力建设。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组织、科研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财务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建账。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实验室建设的经费应设立独立科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范支出。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建设科研实验功能平台,健全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制度,提高仪器设备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在加强科学前沿问题研究的同时,面向重大需要、经济主战场提供咨询服务,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四十条  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科学评价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数据、资料、成果存档管理,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调整研究方向应当由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由依托单位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实验室需要更名或进行重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研究或组织包括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内的专家进行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定。 

  在实验室2年建设期内,不得变更实验室名称或调整研究方向。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制度,对实验室建设发展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实验室主任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省科技厅建立和实施实验室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实验室应按时填报年度统计报表,真实反映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和实施行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每3年为1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实验室,并公告评估结果。 

  实验室管理与运行绩效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印发。 

  第四十六条  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实验室工作体系、人才队伍、科研条件、研究开发、成果产出、社会贡献、运行管理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估专家组给出的绩效评估分数,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实验室绩效评估结果。  

  第四十八条  省科技厅按照绩效评估结果,对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实验室给予差别性财政后补助。 

  第四十九条  绩效评估为不合格档次的实验室,由依托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由依托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实验室资格: 

  (一)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 

  (二)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三)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五)出现重大学术诚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北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ebei Key Laboratory of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订印发的《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冀科平〔2008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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