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专委会工作规则
(2015.3.11印发)
科研院所党建研究专业委员会为全国党建研究会的分支机构,在全国党建研究会领导下,按照《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章程》和工作部署,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根据《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章程》和《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则》,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积极研究新形势下科研院所党的建设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总结和宣传科研院所党的建设的成功经验,为加强科研院所党建工作服务,为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服务。
二、职责和任务
1.组织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就新形势下科研院所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特别是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或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2.为全国科研院所党建工作提供共同研究、交流的平台,组织交流和研讨科研院所党建工作的重要情况、先进经验,根据需要组织对典型经验和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进行考察调研。
3.对科研院所党建调研成果进行征集、评估、推荐,并向全国党建研究会提出表彰和推广的建议。
4.完成全国党建研究会交办的研究课题及其他事项。
三、组成和机构设置
1.科研院所党建研究专业委员会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等成员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补或调整。
2.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9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科学院。
3.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成员单位中对科研院所党建工作有较强研究能力的专家学者和党务工作者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宜再担任委员职务的,则由该单位推荐一位同志担任委员,并报专业委员会备案。
四、委员职责分工
1.主任委员负责专业委员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签署专业委员会文件,根据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的决定,签批重大经费开支。
2.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3.秘书长负责处理专业委员会日常事务,领导办事机构,主持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
4.委员参与专业委员会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定,向专业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课题研究活动,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活动和工作方式
1.专业委员会接受全国党建研究会的领导,本着求实效、少而精的原则开展工作。
2.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研究决定本专业委员会重大事项,总结、安排年度工作。
3.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决定本专业委员会重要事项。主任委员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4.根据工作需要和课题调研情况不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也可以把研讨会与全体会议合并召开。
5.积极倡导和鼓励成员单位承担专委会的会议活动、课题研究、编辑刊物等工作。
六、经费来源和管理
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原则上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承担,适当收取会费,接受有关单位的资助。专业委员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由中国科学院承担。
经费收支由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开设专户,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审批,日常支出由秘书长审批。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每年向全体委员会议报告财务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七、申请与退出机制
凡承认专委会工作规则、自愿申请,经专委会全委会批准,可作为成员单位加入本会。
对于已加入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如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主动提出退会,专委会同意该单位退会;对于连续两年无故未按时缴纳会费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对于一年内无故未参与专委会任何活动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