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专委会聘请特邀研究员暂行办法
(2015.3.11印发)
为进一步增强科研院所专委会的党建研究力量,充分发挥特邀研究员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标准
1.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党建研究工作,有较深厚的党建理论功底,有一定的党建理论研究或党建实际工作经验,有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
3.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有优良的学术品德;
4.中共党员,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一般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有精力、有意愿参加专委会的课题研究、评审等工作;
6.原则上,成员单位联络员不再推荐为特邀研究员。
二、特邀研究员的权利
1.参与科研院所专委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2.对科研院所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3.获得科研院所专委会印发的各种资料;
4.有辞去特邀研究员的自由;
5.根据工作量获得一定额度的劳务补贴。
三、特邀研究员的义务
1.遵守科研院所专委会工作规则,执行专委会作出的各项决定;
2.参与课题研究,完成科研院所专委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和其他工作;
3.向科研院所专委会提交科研成果、信息和相关资料,为《科研院所党建》期刊提供稿件;
4.在各类媒体包括互联网上积极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参与正确的舆论引导。
四、聘请办法
按照“成员单位推荐、专委会聘请”的原则聘请。
1.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聘请标准,提出不限本单位的合适人选,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科研院所专委会秘书处;
2.由科研院所专委会秘书处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提出聘请建议名单;
3.由科研院所专委会全委会根据聘请建议名单,研究决定聘请特邀研究员名单;
4.颁发证书,特邀研究员任期与本届班子相同;
5.每年底进行一次评议,不履行特邀研究员义务的,予以解聘。
五、纪律要求
1.未经科研院所专委会委托或授权,不得擅自以科研院所专委会的名义从事活动或对外发表观点言论;
2.不得擅自发表科研院所专委会集体研究成果;
3.不得以科研院所专委会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违反以上纪律者,视情况严肃处理,并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