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科学院党的建设研究会(简称中科院党建研究会),是组织和推动中国科学院开展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 本会在中国科学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中科院党建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作为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简称全国党建研究会)的团体会员,按照《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章程》和工作部署,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改革创新;紧密结合《中国科学院章程》和中科院实施“创新2020”的实践,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中科院党的建设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建立完善党建工作交流和共同研究的平台,总结和推广中科院党的建设的成功经验,为进一步加强中科院党建工作、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服务,为推动科技创新、实现创新跨越服务。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组织中科院所属单位就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特别是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积极开展专题和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在中科院党建工作方面发挥智库的作用。
第五条 为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中科院研究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党建工作提供共同研究、交流的平台。组织研讨和交流党建工作的重要情况、总结和推广党建工作的先进经验,并根据需要组织对典型经验或突出问题的专题考察和现场调研。
第六条 对中科院党建工作调研成果进行征集、评估、表彰和推荐。积极向全国党建研究会科研院所党建研究专业委员会以及全国党建研究会提出表彰和推广的建议。
第七条 认真做好对全国党建研究会科研院所党建研究专业委员会的配合和支撑,认真完成全国党建研究会交办的研究课题及其他事项。
第三章 理事与会员
第八条 中科院所属各单位为本会的理事单位和单位会员,其党委负责人为本会理事;院人教局、监审局、各分院(包括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中国科技大学和企业党组)为本会的常务理事单位,其相关局长和党组(党委)负责人为常务理事。
第九条 理事有本会的推选、被推选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组织的调研、培训、会议等有关活动;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第十条 理事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调研报告、经验材料和其他成果资料等。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和理事在任期内发生岗位变动,由该单位另选同志接替,并报本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全体理事大会是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推选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全体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方能生效。全体理事大会一般每2年召开一次,经中科院党建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全体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理事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全体理事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全体理事大会;向全体理事大会报告工作;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研究理事单位提出的重要问题;决定聘请顾问和兼职研究人员;评审相关研究课题和工作奖项等。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在全体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本会工作。会长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检查全体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代表本会签署以本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等。会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全体理事大会推选。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院京区党委,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做好工作。
第五章 活动方式
第十七条 本会本着讲实效、少而精的原则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课题调研情况,不定期召开理论和实践研讨交流会。采取分散与集中、分院内部和分院之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研和研讨,也可以把研讨会与全体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合并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兼职研究人员队伍,以进一步加强和深入研究,不断提升研究水平。
第十九条 本会活动一般由常务理事单位轮流承办。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中科院拨款,并接受赞助。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2013年1月19日本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颁发执行。其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