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京区事业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科学院京区事业单位妇女工作条例
2019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京区各事业单位妇女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京区事业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是中国科学院京区各事业单位妇女组织的上级领导机关,接受中共中国科学院京区事业单位委员会(以下简称京区事业单位党委)和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妇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京区各事业单位妇委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是京区各事业单位党组织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在我院科技创新实践中充分发挥妇女组织的独特作用。
第四条 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导广大妇女坚定理想信念、听党话、跟党走,自觉把个人理想和追求融入党和国家科技事业发展之中,依靠京区各事业单位妇委会开展活动,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妇女服务。
第五条 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自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党开展妇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作用,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妇女群众基础。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不懈强化理论武装,坚定妇女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积极传递妇女组织温暖,加大对女职工的人文关怀,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女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联谊、咨询等活动。
(三)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女职工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推进创新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女职工乐于参加的活动。
(四)组织评比表彰工作,宣传妇女先进事迹,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向有关部门推荐妇女人才。
(五)加强京区各事业单位妇女组织建设,指导京区各事业单位妇委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推进“妇女之家”建设活动,不断增强基层妇女组织的凝聚力。
(六)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女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女职工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七)制定妇女工作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妇工委全体委员会议和妇女工作交流研讨会。
(八)完成京区事业单位党委、院妇工委部署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及京区各事业单位妇委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八条 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由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7名,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北京分院群众工作处,办公室设主任1名。委员由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在征求京区各事业单位党组织意见后,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京区事业单位党委和院妇工委批准后,经京区事业单位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京区事业单位党委提出建议名单,经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全体委员会选举后,报京区事业单位党委批准。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九条 京区各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委员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妇女委员会换届、领导成员变动报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批准。成立或撤销妇女委员会,须经本单位妇女代表会议通过或同级党委审核,并报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批准。京区各事业单位妇委会换届结果、主任变动情况须报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备案。
第十条 京区各事业单位有女职工25人以上的,应建立妇女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应建立妇女小组。妇女小组负责人可以由同级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也可以由热爱妇女工作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一条 京区各事业单位妇女工作干部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妇女工作岗位应作为培养党政干部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列入干部岗位职责,作为干部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十二条 京区各事业单位妇女工作干部,应体现不同妇女群体的代表性,并具有一定的妇女群众基础。妇女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妇女群众中应具有较高威望,热爱妇女工作,具备较高思想政治水平、思想道德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三条 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局级女领导干部担任。
第五章 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主任负责妇工委全面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 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全体委员会是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的最高领导机构,由京区各事业单位妇委会主任及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的代表,经过民主程序组成。全体委员会由主任召集,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委员,确认替补、增补委员事项。
(三)决定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委员因调离岗位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全体委员会提出免职意见,提出替补建议名单,报请京区事业单位党委和院妇工委同意。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经费由下列几方面组成:
(一)北京分院行政拨款;
(二)京区事业单位工会女职工活动经费中的专项列支;
(三)上级妇工委补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京区事业单位妇工委一届三次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京区事业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京妇字〔201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京区事业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