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确保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民主为己任;新中国从成立之日起,就以人民民主为政治特征;改革开放从开始之日起,就以政治体制改革为重要内容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中国国情,具有旺盛活力和广阔前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各国国情不同,民主的发展道路和制度模式是多样化的。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成立以来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对政治发展道路长期探索作出的历史选择,是中国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政治向民主政治跨越的根本标志,是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的政治根基。
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1840年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人民受到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民族危机、社会危机空前深重。为了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争取民族独立和民主自由,中国人民前仆后继,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但都一次次失败了。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君主专制统治,但是试图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道路没有走通。完成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必须走民主新路。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人民民主。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争取人民民主始终成为反帝反封建革命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达28年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艰苦卓绝斗争中,同时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为了实现党的最低纲领、争取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们党大力发动和组织工农群众投入反帝反封建的斗争,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在全国迅速发展。大革命失败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为中国革命开辟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新道路。为适应工农红军和农村革命根据地迅速发展的形势,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举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亦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强调,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革命阶级联合的抗日民主政权,抗日根据地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陕甘宁边区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抗日民主政权还规定了政权机关中各阶层人员比例按照共产党员、党外左派进步分子和中间派各占1/3的“三三制”原则加以分配,从政权建设上体现了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解放战争时期,由于革命形势发展和阶级关系变化,解放区革命政权性质转变为无产阶级领导和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也由参议会制度向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转变。在争取建立人民政权的斗争中,我们党先后提出了工农民主、人民民主、新民主主义等政治主张,创造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参议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形式,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新路进行了深入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经验。
1949年9月21日,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代表着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民族以及海外华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重要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根据选举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证。
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各族人民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我国广大人民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广泛权利和自由,开辟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人民当家作主新时代。1956年,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我国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完成了向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转变。“文化大革命”使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经历严重挫折,留下深刻教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积极稳妥的政治体制改革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我们党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改革总体部署、协调推进,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人民民主的内容不断扩大、形式不断丰富、实践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党和国家的活力、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促进了生产力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保持了国家政局稳定和社会安定和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我国的民主政治新路,在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斗争中探索和逐步形成,其间充满艰辛。新中国成立后,在西方发达国家长期占优势的世界格局中作为新生事物坚持和发展,战胜了各种困难和挑战。实践证明,只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才能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万众一心地创造自己的美好生活;才能保证国家独立、社会和谐、民族振兴,使社会主义中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才能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珍惜中国人民争取和发展人民民主的成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对历史和人民的尊重,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
党的十七大报告高度概括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点,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我们要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内涵和特点,增强坚持这条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一)我国人民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些民主制度,是人民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人民主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5个方面:一是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是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等。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决定问题,以真正集中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四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合理分权,发挥两个积极性。五是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享有比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更大的自主权。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国共产党在制定重大政策、作出重大人事安排时,都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充分协商、听取意见,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重要政治制度。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全国56个民族中有55个少数民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要保证各民族有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机会。民族区域自治为实现各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和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3级。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主要包括: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四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以及保留民族风俗习惯;五是国家和全国各地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体系。广大城乡群众通过基层自治制度,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成为我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民主实践,有利于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和民主素质的提高。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民主理论的基本原则,又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核心。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是通过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实现的。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们党领导人民推翻剥削阶级统治、建立人民政权,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是我们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和可靠基础。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当家作主的权利,党的领导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根本特征。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政治和法律制度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民主只有以法制为依托,才具有可靠的保障;法律只有以民主为基础,才具有至上的权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与法制建设相统一。我们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归根到底也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二是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也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民主和政治权利的主体。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和专政的统一。一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用民主和法治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依法制裁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贪污贿赂和渎职等各种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不仅真实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使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而且能够通过人民行使选举、监督、罢免等民主权利,保证社会公职人员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
三是坚持民主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选择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在国体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在政体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在政党制度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形成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在民族关系上,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各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和利益;在民主结构上,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时,实行基层群众自治,保障城乡基层广大人民的直接民主权利。这些民主制度,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并不断发展的,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同中国国情的统一,内容真实性与形式多样性的统一,民主与效率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四是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和国家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正确集中各方意见,协调不同利益,集体行使权力,科学作出决策,保证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它既尊重多数、保护少数,反对把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之上,同官僚专制主义根本不同,又反对把民主和法制相割裂,同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划清原则界线,从而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集中力量办大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实践中已经并将继续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成为全世界几乎所有大小帝国主义国家掠夺的对象,中国人民备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欺负和压迫,毫无民主权利可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态创造历史、享受发展成果,使中国朝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稳步前进,日益成为一个受世界各国人民尊重的国家屹立于世界东方。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充满光明和希望的道路。
在深化改革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七大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对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强调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部署,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化和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党的领导制度的完善,对于完善整个政治体制具有全局性影响。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立足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把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建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基础上,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完善同党的执政方式的完善同步推进,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和人大、政府、政协、群众团体的关系,支持各方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要善于把党的主张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决策和决策实施符合客观规律和人民利益。
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我国广大人民是当家作主的主人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不仅可以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使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在本质上达到内在统一,而且通过广泛的政治参与,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要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的要求,通过体制创新,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扩大和保障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不断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不断推进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善于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按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一切政党和社会组织,所有公民和社会团体,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形成全民守法的行为习惯。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我国各项政治制度在本质上都是社会主义的,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原则。政治体制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要改变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因此,决不能照搬西方议会民主、三权分立、多党制那一套。要抓住制度建设这个重要环节,努力使政治建设适应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反映时代要求,在制度创新方面取得新进展,创造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新途径新形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协调发展,从制度上保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政治参与要求。
(转自《人民日报》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