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次日,又全文颁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条例的颁布,旋即在海内外引起巨大反响。从事党建研究40多年的我国著名党建专家、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认为,两条例构成了中国执政党防治腐败的成熟体系,其完备、细致之程度,在现今世界政党中尚属首创。
2月19日,本刊驻北京记者对叶笃初教授进行了专访。
相辅相成,侧重点和着眼点又各不同
据叶笃初介绍,刚刚公布的《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是在去年12月31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同时讨论和通过的。在一次政治局会议上同时讨论两个党内法规问题并在同一天先后按编号同时发布,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很少见。
“《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是民主,其中包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虽然我们现在说是党内监督条例,但它离不开人民的监督。《纪律处分条例》的核心是纪律。前者属于民主自由的范畴,后者属于集中的范畴。民主和集中、自由和纪律是对立的统一、辩证的统一。这就形成了相辅相承、相得益彰的关系。”
叶笃初说,虽然这两个条例出台的大背景是一样的——都是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大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但具体背景和着眼点及侧重点却不尽相同。
《党内监督条例》更多地是着重于从制度上做出规定,从而解决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的现象。《纪律处分条例》则更多地是针对执行纪律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查的现象。
“这两个条例都是党内重要的法规,都达到了一个相对成熟和完善并且具有很强的实际运作的水平。相比之下,《党内监督条例》更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纪律处分条例》则更具有目的性和针对性。”
宋代苏洵有过一句话叫做“天下之事,制之在始;始不可制,制之在末。”叶笃初说,我们党的建设也是这样,《党内监督条例》就是“制之在始”,即要有法规、有原则,当“始不可制”时,就要“制之在末”,《纪律处分条例》就属于“制之在末”。即我们的惩罚是在后面。
从细微处理解《纪律处分条例》
据叶笃初透露,《党内监督条例》是政治局会议讨论了两次才通过的,而《纪律处分条例》只讨论了一次就通过了。这是因为《纪律处分条例》比较成熟,早在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就公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而《党内监督条例》比较新,需要有一段时间让党内的各级领导干部认同并做好心理准备。
“我们现在光省部级领导干部就有3000多人,这当中包括部队的高级领导干部。你现在让大家来监督这些领导干部,他们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想法。这些不同想法的产生不一定完全是因为这些领导干部一定有什么问题,而是因为一搞监督,各种各样的会议就多了,成本也大了,正常的工作秩序也会受到影响,象现在各部委门前每天都有不少上访的人。所以说监督虽好但也难,要做到有序的监督并不容易。”
叶笃初用四个“前所未有”来概括《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特点或亮点:第一,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是前所未有的;第二,统一规定十项监督制度,形成全面整体推进态势,这是前所未有;第三,首次规定党代表的监督责任,从而为全面推行党代表常任制找到了切入点,对发展党内民主有重大的意义,这是前所未有;第四,赋予舆论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在监督条例中正式载明:“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这是前所未有。
叶笃初说,我们党内的法规分为这样四大类,第一是禁止性法规,即不许你做什么。第二是义务性法规,即你必须做什么。第三是授权性法规,即你有权做什么。第四是惩处性法规。
“过去我们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更多的是从正面强调你应该做什么,党员应该成为什么什么的楷模。而《纪律处分条例》则是从反面告诫我们的党员干部你不可以做什么。”
叶笃初认为,和1997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相比,新的《纪律处分条例》具有这样四大特点或亮点:第一,充实了指导思想的内容,将三个代表的精神和“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思想充实到条例的指导思想内容中。第二,首次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五大原则完善充实地规定下来。第三,对党内十类违纪行为的划分完善且系统,从而改变了过去那种琐碎、零散、模糊的分类方法。第四,提出了从重从轻的处分方法,这意味着我们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保护干部的权力。
叶笃初强调,全体党员干部对两个条例都要重视和认真学习,但对《纪律处分条例》要特别注意从细微处去理解。
未来三个月显威力
在过去的若干年里,我们党在反腐问题上也曾有过诸多规定,但往往形同虚设。此番两个条例的公布是不是也会流于形式,这是目前海内外各界人士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
叶笃初认为,过去的反腐条例没有起到应有的,其作用原因是多方面的,譬如党员干部的素质问题,我们教育工作存在缺陷,有关领导部门或责任部门没有完全负起责任等。
所以现在保证贯彻执行两个条例时,特别强调务实和落实,强调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出榜样和专门机关譬如纪委在这些方面要进一步发挥自己的力量。这当中,教育仍然是基础,在落实和执行两个条例的过程中,我们仍然强调要提高党员干部的自觉性。然后就是有步骤地落实两个条例。
“我们不能全方位地出击,而是要有重点有主攻的方向。具体说来,领导干部、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某些重点部门和行业是监督的重点。”
叶笃初说,人民群众中有一些担心和怀疑是正常的,但不能操之过急,要保证两个条例的执行有条不紊地进行。从目前形势来看,党内的环境和气氛是出台、实施这两个条例的相当好的时机。而且,今年或明年还会陆续出台一些配套的法规,如《党内监督条例》的具体细则、地方党委条例、党组工作条例和基层工作条例等等。
叶笃初说他马上要到南方去,考察两个条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然后再把这些问题反馈给中央,“我们会出台一些新的东西,我们已经有了这种准备。”
今年3月、4月、5月,叶笃初说,这两个条例会显示出威力来。
最终着眼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在最近一段时期媒体的宣传攻势中,两个条例的出台给公众留下的印象是专门针对党内日趋严重的腐败现象。
其实,叶笃初说,党员干部的腐败现象是目前最突出、最不得人心的一个问题,公众非常关注这个问题的发展。但反腐问题只是涉及到党的自我修复、自我完善和自我改革能力的一部分,如果仅仅是孤立、单独地看待这个问题,并不能完全、彻底、有效地解决它。
叶笃初认为,两个条例的颁布的确是着重要解决党员干部的腐败问题,但更大的目标则是提高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们党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