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大党章重申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在第一章第三条中增加了新表述,把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首要义务。党章中关于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是党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党员的义务是每个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促进党组织健康发展,保证全党团结一致,使党成为集中统一、有战斗力的党的基本要求。党员的权利是每个党员平等参与党的工作,共同管理党的事务的政治保障,是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生活,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需的重要条件。党章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对于增强党员的党性,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成党的历史任务和实现党的奋斗目标,都是必不可少的。
我们党历来重视通过党章以条文形式明确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从七大党章的四项义务和四项权利,八大党章的十项义务和七项权利,到十二大党章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至十五大时基本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十六大党章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作了补充。历次党章对党员义务和权利随形势不断发展所作的相应规定,是党针对不同时期的历史任务对党的成员提出的不同要求,是党的章程时代精神的反映。我们学习十六大党章,不仅要熟知党章中关于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各项具体规定,还要领会具体条文中的时代内涵。
十六大党章关于党员的八项义务规定增加了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将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并列在一起,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首项义务写入党章,是十六大党章对党员义务的重要规定。领会这项新规定的时代精神,对于我们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履行党员义务,承担党员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缺乏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还存在以权谋私、贪图享受、不思进取、脱离群众等现象,我们要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牢记“两个务必”,从政治觉悟、组织纪律、思想作风、道德修养、业务学习等方面全面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十六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沿用了十五大党章的全部内容,没有作出新的规定。对此我们不能局限于具体条文,而应从十六大党章所体现的时代精神的角度来领会党员权利的新内涵。党员权利不是个人特权和私人利益,而是党员服务于党的当前任务和最终目标所必需的民主政治权利。始终做到“三个代表”的要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为全体党员在新世纪新阶段指明了行动方向。党员只有积极行使权利,主动发挥作用,才能担负起党的使命,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此,每个党员都要增强权利意识,积极正确地行使党内批评的权利,勇于同党内各种不良现象做斗争。
自觉履行义务,积极行使权利,并将二者统一到实际行动中去,这是我们学习十六大党章关于党员义务和权利规定的总体要求。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马克思早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就曾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内不允许存在“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分子,也不需要“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的党员。无论是逃避党员义务,还是消极行使权利,对党的事业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必须坚决克服和纠正。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十六大党章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党员发挥自身的作用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只要我们遵照党章的要求,自觉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全身心投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去,就能创造出无愧于时代的光辉业绩。
(摘自《人民日报》2003年01月31日作者:宋战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