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对此应如何理解呢?
“统一”是指不同主体具有整体性、一致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历史进程中,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不同的领域可以优势互补,在竞争性领域可以公平竞争,各自的积极性和重要作用都可以得到充分发挥。我们既不应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看作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障碍,也不应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对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威胁,而要把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
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作为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在人类社会的一定发展阶段是可以并存并统一于一定经济形式之中的。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是两类性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济成分,它们都有不同的历史形式,体现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根据马克思的考察,所有制形式从而经济形态的演变,是一个螺旋形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作为经济范畴和抽象的经济关系,具有质的区别,甚至是对立的。但是,所有制形式从而经济形态的演变也像动物的进化一样,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一定的发展阶段总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处于支配地位,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同时并存和中间形态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自从原始公社开始解体以来,任何社会的所有制形式都不是单一而纯粹的。在古罗马时代,所有制已经表现为“国家所有同私人所有相并列的双重形式”;而在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公社所有制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到了资本主义时代,与资本主义所有制并存的,还有国家所有制、小业主所有制、劳动者个体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等等。这种并存说明,不同的所有制形式都同一定的生产力相适应,都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或结构性优势。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社会形态的特殊性,是公有制和非公有制长期并存和统一的社会条件。二者统一的制度基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统一的经济形态是现代市场经济;统一的现实条件是现阶段公有制的特殊性和多种实现形式。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是广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硬道理,是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解放生产力,就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所谓一切积极因素,从生产要素角度讲,既包括人的要素,也包括物的要素;既包括劳动要素,也包括资本、科技等非劳动要素。从人和群体的角度讲,不仅要调动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而且要调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所有其他社会阶层的积极性。从经济成分角度讲,不仅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集体经济的重要作用,而且要发挥包括个体、私营、外资等在内的各种经济成分的重要作用。只有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我们的宏伟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摘自《人民日报》 2003年01月28日作者:陈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