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 服务至上 科学管理 勤政高效  邮件登陆 办事指南 院机关平台 中国科学院
 
理论学习
首页 >> 党的建设 >> 理论学习
 
学习“十六大”报告关于两个“毫不动摇”思想的体会

    “十六大”报告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的思想,是“三个代表”思想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中的重要体现,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学说的创新和发展,又丰富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基本内容,必将全面激活各种所有制的形式之间的竞争,在丰富多彩的所有制竞争中全面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步伐。
   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认识
   “十六大”报告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的思想,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学说的创新和发展,又丰富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基本内容,必将促使非公有制经济为加快现代化做出愈益重要的贡献。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在谈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制问题时,用了两个“必须毫不动摇”。第一个是“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个是“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建立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统一性”思想基础上的两个“毫不动摇”,是“三个代表”思想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中的重要体现,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学说的创新和发展,也是对我国近半个世纪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践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和概括,统一了全党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国内民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所有制中的私人股份资本等)的认识,消除了一些同志在制定和执行经济政策时一些模糊的认识,稳定了所有参与非公有制经济活动的人的心理。这个新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思想,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学说,而且必将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尤其是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在“十六大”报告以前,人们对社会主义条件下所有制问题的认识,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一直以来总是模模糊糊,不敢讲非公有制经济的优势,不敢提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公平竞争,怕担理论风险。在所有制发展的政策指导上,也瞻前顾后,像“小脚女人”一样摇摇晃晃,不敢前进,不敢理直气壮地像支持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那样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有的地方、有的部门和行业、有些领域、有的部门管理者,甚至自觉不自觉地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了或多或少的岐视性做法。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活动的人,也是缩手缩脚,怕这怕那,他们怕再戴上“资本主义”的帽子。为了尽可能得到像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那样的“阳光待遇”,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干脆戴上“红帽子”,用假集体牌子来对付上级领导,对付工商和银行。有的非公有制企业,由于担心政府以后的政策变化,一旦资本规模做大,个人所得显著增加,就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国外。这些情况说明,目前非公有制经济面对的外部发展环境还不是令人满意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十六大”报告提出第二个“必须毫不动摇”,从根本上消除了方方面面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顾虑、疑虑和担心,从此以后,各地、各部门、各行业,每一个部门管理者,都可以放心地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所有参与非公有制经济活动的人,也可以理直气壮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心理疑虑消除后,非公有制经济部门的参与者们终于可以以“完全合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身份,以前所未有的积极性,来参与和推动改革、开放和发展。两个“毫不动摇”作为一个伟大的理论创新,必将全面激活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竞争,在丰富多彩的所有制竞争中全面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公有制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己的优势,非公有制也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己的优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各自的相对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科学的理论创新不是胡思乱想,而是以丰富的实践为基础和源泉的。“十六大”报告的两个“毫不动摇”思想,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原理的前提下,总结近二十多年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并根据新时代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选择的新要求而提出的一个高瞻远瞩的科学论断,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实践表明,在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非公有制经济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对优势,具有公有制经济所不能替代的相对优点。这些优势或优点主要表现在,一是产权明显,有一个非常对称的权责利制衡机制;二是责任明确,有一个自发的内部自担风险机制;三是运营灵活,有一个敏感的市场适应和危机处理机制;四是有内在激励,有一个自动的内部效率改进机制。
   除此之外,非公有制经济还像公有制经济一样,能够对政府财政、社会就业、经济增长、对外竞争和社会稳定做出直接贡献。当然,这并不是说非公有制就没有弱点和劣势了,但这些弱点和劣势,并不能成为否定和限制非公有制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不仅在一定范围内拥有非公有制所不能替代的相对优势,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和相对劣势。
   如何减少或消除各自的弱点和相对劣势呢?按照“十六大”报告关于两个“毫不动摇”的思想,最重要的途径之一是,在各种所有制之间形成市场竞争,各自通过竞争来不断修正、完善和提升自己,在竞争中克服弱点、劣势,发挥自己的特色和长处。竞争可以相互促进,相互取长补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有人担心,在公平竞争条件下,两个“毫不动摇”会不会使“以公有制为主体”失去意义?我认为不会。“以公有制为主体”既要坚持,又要完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不能丢了“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条,否则“社会主义”就会名存实亡,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会失去自己的特色,就和美国的市场经济没有什么区别了。但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内容也要不断完善,也要有与时俱进的创新和发展,我们应当找到最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不再是处于传统的、封闭形态的所有制,而是开放的、具有更为明显的结构性特征的所有制,它既体现在独资形态的国有和城乡集体经济之中,又体现在愈益发展的股份制经济之中。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集体股份是公股,它们当然属于公有制范畴。同时,土地等大量的公共物品的最终所有权是国有的,这是构成整个公有制经济非常重要的内容。
   除了这种“量”的考虑外,从“质”的角度看,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一般掌握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生活命脉的部分,它的控制性、辐射性和竞争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主体”地位。所以,“以公有制为主体”不仅仅是一个“量”的扩大,而更为重要的是它的“质”的提升。在将“质”和“量”统一考虑的基础上,现代公有制具有明显的竞争力和生命力。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公有制要想获得持续的发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体现出自己的优势地位,就不能在垄断格局下自我封闭,不能墨守成规,不能因循守旧,不能使自己变成一个愈益脱离时代要求的老古董,而应当在同非公有制经济的竞争中不断改革自己,创新自己,发展自己。没有竞争,没有来自市场的外部冲击,公有制就会表现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惰性,就不能保持永久的活力,结果就会走向低效运行,最终成为不得不去为之“救治”的病体。
   因此,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公平竞争,不仅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有利于公有制经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竞争是活力的源泉,在一般的市场行为中是这样,在所有制发展中也是这样。
   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认识
   一种理论的生命力,特别是一种经济理论的生命力,主要不是体现在这个理论的逻辑魅力和表达的优美上,而是体现在它广泛的实践性和持续有用性上,体现在能够有利于增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和社会福利上。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付诸实践,就必须有相应的政策来落实。
   落实第二个“毫不动摇”的精神,最重要的是,要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使非公有制经济获得全面的“国民待遇”,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能够实现机会均等的竞争和发展。为此要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统一法律法规上的权益保护
   现行法律、法规制订于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原则之前,保护的重点是公有制经济和公有财产,有的地方不符合“与时俱进”精神,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相距甚远。这个状况如不迅速改变,人们还是不放心。在人们的行为愈益从人治转到法治的新形势下,只有在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才会有制度保障,非公有财产才能得到像公有财产一样的权益保护,私人业主和拥有私人财产的家庭和个人才能真正吃下“定心丸”。
   怎样才能得到像保护公有财产一样的对私人财产的权益保护呢?我想,既要立法公平,又要公平立法,有两个概念需要引起学者、立法者和决策者们的重视。
   第一个概念是,要不要在《宪法》中写上“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人强烈主张要写。我认为,单讲“私人才产神圣不可侵犯”似嫌不够,还是讲“所有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比较好。这样,不分彼此,公私不对立,不管是国家、集体的财产,还是家庭、个人的财产,在法律上待遇都一样,都得到同样的权益保护。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财产保护精神同西方的财产保护精神区别开来。
   第二个概念是,要不要单独制订《民营企业保护法》?有人从民营企业角度主张要单独制订。我认为,还是不要另搞一套,比较好的选择是用新法取代旧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事前”保护,另一个是“事后”保护。
   就“事前”保护而言,最重要的是用《企业法》代替现行的《公司法》。在这个新《企业法》中,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无论是公司制企业还是非公司制企业,无论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制公司和其他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都要受到同样的法律规范和约束。这个统一的《企业法》,排除所有制形态和企业形态的“例外性”,应当充分体现对所有企业行为进行规范的“一致性”和“同一性”原则。
   就“事后”保护而言,最重要的是用新《破产法》代替目前仍在试行的国有企业《破产法》。在涵盖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新《破产法》中,不仅国有、集体等公有制企业和具有混合特征的股份制企业能够得到法律制度上的破产保护,而且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业主制等非公有制企业也能得到同样权力的破产保护。由于非公有制企业的保护从“制度外”转到“制度内”,从单一的“自我保护”转到“自我保护”与“社会性制度保护”相结合,所以新的破产保护制度能够稳定非公有制业主的投资心理,提高他们的扩大再生产愿望,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保证市场准入上的机会均等
   在实现了法律上的财产权益保护之后,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应当全面清理现行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清理对非公有制经济带有事实上的岐视性的行业前置审查、审批规定和许可证制度。据有的同志了解,“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开业登记前,需要进行前置检查、审批或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有20多部法律、60多部法规和规章,包括14个行业、149个经营项目,涉及公安、卫生、文化、旅游、房管、劳动等38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这些法律和行政规章制订于“十六大”报告之前,带有当时传统思想意识的约束,带有对非公有制经济不重视倾向,是难免的。但在“十六大”报告之后,为了在各种所有制中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调动所有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贡献者的积极性,就应当及时清理、修订这些法律和行政规章。清理后,一部分应按照第二个“毫不动摇”精神予以撤消,一部分应归并到对所有经济形态都是一样的“行为规则”之中。
   那么,哪一些应当撤消呢?判断的基本原则是,所定条款是否违犯了“机会均等”原则。比如,有的行业,国有、集体等公有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可以进入,非公有制经济被禁止进入;有的行业准许外资企业进入,而禁止国内民营企业进入。这些做法显然不公平,不符合机会均等原则。
   一般来说,一个行业是否被禁止进入或限制进入,标准不是企业的所有制(“公”和“私”)、资本(“外”和“内”)属性,而应当是行业要求的技术、生态、卫生、福利条件和国家安全条件等。实行这样的准入管理,不仅能够保证机会均等,消除所有制岐视,而且有利于执行世贸规则所要求的政府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当然,对于某些特殊性行业的准入管理,从国家安全利益考虑可以不考虑公私界限,但要考虑内外界限,就是说,可以允许国内民营企业进入,但不能允许外资进入,这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因此,在遵守“国家间”的“国民待遇原则”之前,首先要实行“国民间”的“国民待遇原则”。这也是提高全体国民每一个个体之价值的十分重要的国家精神、国家政治哲学和主权政策思想的体现。
   给予工商税费上的平等待遇
   要在法律保障基础上建立机会均等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还应对具体的政策实施体系进行清理、调整和完善。其中,重要的是清理、调整和完善工商税费体系,因为现代的工商税费体系建立于“十六大”报告前,带有较为明显的“公私不公”色彩。
   比如,法规上规定的国内私人资本独资、合伙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门槛高于国内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前者“最少不能低于10万元”,后者只要“不少于3万元”即可。
   又比如,在生产领域的纳税人资格上,个体工商户未完全享受到像公有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那样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一方面,部分账册赁证不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不完善的小私有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不能领取增值税发票,得不到增值税抵扣的政策优惠;另一方面,部分账册赁证健全、建立了财务会计制度的大量中小型私有企业,包括产值达不到1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流通性企业,也得不到增值税抵扣的政策优惠。这两方面的情况,事实上都未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一般法人资格”予以无岐视性认可。
   再比如,国内民营企业在支付公开性注册收费、营业收费和其他工商管理收费时,一般要高于公有和外资企业,并且还要被迫缴纳各地、各部门以各种形式出现的隐性收费和随机收费。在目前各级政府给予的“税费优惠总额”中,除了部分给予国有企业外,大部分给予了外资企业,而国内民营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只得到很小份额的优惠。
   以上情况,应当按照“十六大”精神逐步加以改变,努力建立一个公平税赋体系。这个体系不是完全没有财税优惠待遇,但享受者应当做一些调整。除了部分用于必要的结构调整、产业引导、增长激励和安全考虑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主要应给予弱势群体,包括生活领域中的低收入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和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以及生产领域中的小企业,因为这些弱势群体在市场竞争中通常处于弱势,没有政府的扶助,其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就会大大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说,小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和处于创业期的小私有制企业,不但不应被排除在财政优惠体系之外,反倒应当成为政府财政优惠的主要对象,一旦政府将其由“小”扶到“大”后,就不需要这些优惠待遇了。
   这种“扶弱取优”的做法,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平和现代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精神,从制度建设上落实“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而且也有利于扩大就业,为大中型企业发展创造条件,因为任何“大”都是从“小”产生出来的。扶助弱小,也是现代政府管理部门要覆行的责任。
   实现业主融资上的公平竞争
   目前,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公平竞争还表现在业主融资上。一方面,现行的间接融资安排没有为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小私有企业提供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同样的融资渠道,提供信贷资金的银行存在较为明显的“偏公、偏大”倾向。这些业主,要么是很难获取银行的信贷资金,要么是得到同量信贷资金必须支付更高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现行的直接融资安排也没有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公平地位。在到去年10月底的1215家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转制上市的比重不到10%,90%以上的是国有企业改制后上市的公司。目前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实际上都是带有政府色彩的国有公司债券,还没有民营企业债券。基金也是清一色的国有基金。目前这种“偏公、偏大”的业主融资格局,不仅不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利于金融领域的公平竞争,而且也是目前银行存贷差不断扩大、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下降的重要原因,到去年10月末,银行存贷差近4万亿元,接近同期银行贷款余额的1/3。这个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不是货币政策操作不当,而是现行投融资体制存在较为明显的制度缺陷,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没有建立起满足非公有制经济资金需求的金融机制。
   为了实现业主融资机会均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应当按照“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和“改革要有新突破”精神,加快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的体制改革,全面创新金融资源配置机制,逐步做到让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能够得到平等的融资权益。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仅要清理、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某些不公平条款,实现政策性待遇公平化,而且要按照“十六大”一再强调的“公平竞争”精神,建立包括土地使用、人才利用、市场开发以及其他资源配置在内的公平分配机制、逐步消除各种形式的垄断,使所有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人能够得到自由选择、平等竞争、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机会。  

       (作者:陈东琪 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摘自《科学新闻周刊》)

 
 
 
Copyright 1996- 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 京区党委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02857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9106号
电话/传真:(010)62661266/(010)6266124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18号紫金数码园1号楼 邮编:100190 EMAIL: dwxcb@cashq.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