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人员范围:因工作需要京外调干调入人员、因解决两地分居按工作调动方式进京人员、照顾困难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调入人员及其家属的入户。
第一次办理: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件(复印件);部委、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2、调入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本》(集体户口者持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户口卡首页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调(迁)入人员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须迁到一起再办理;调(迁)入人员不在同一城市的,随迁子女户口须与父母任意一方在同一户口本上。
4、随迁子女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当年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的子女须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须持有在校证明,待业人员须持有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5、第二胎子女须出具《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6、调入人为离婚或再婚子女随迁的,须持有《离婚证》、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
7、户口落本人在京房产的,须持合法住所证明(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及物业公司出具的已经入住证明原件),单位分配住房并允许落户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允许落户介绍信;
8、户口落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的,持直系亲属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次办理: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件(复印件)、户口迁移证;
2、夫妻双方同时调京工作的,主调人及随调人员均须出具调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介绍信、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
3、一人调京工作及解决夫妻分居调京工作的,调京人须持调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介绍信、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
4、夫妻一方为户口迁移的,须出具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