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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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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回京安置审批工作规范

  一、基本原则

  离休干部回京安置遵循“条件办理”的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京区各单位人事部门依个人申请予以报送审批。

  二、政策条件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京外直属单位已批准离休的干部(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配偶或子女在京、且本单位同意接收管理的,可申请回京安置。

  三、工作程序

  (一)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离休干部回京安置的审批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审核—人事部门领导签批”的三级审核审批工作程序进行。

  (二)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分院行文申报人员进京材料。

  (三)北京分院经审核报送有关领导批准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依照政策规定予以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统一出具人员进京调函,一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两份发往报文单位(分别用于调动人个人档案,一份存于单位文书档案存档,去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迁户手续持复印件即可)。调函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逾期作废。

  (四)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收到进京调函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办理跨地区安置手续。

  (五)迁移手续办完后,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将审批材料及人员调京调函整理归档。

  四、离休干部回京安置所需材料

  (一)离休干部回京安置申请,基层单位向主管部门呈报的请示。

  (二)拟回京安置离休干部离休证、京内单位同意接收管理证明。

  (二)拟回京安置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和全部子女常住户口卡、离休部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和户口及所在街道关于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特殊说明的材料。

  在认真审核上述材料的基础上,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填写《离休干部拟在京安置办文备案表》(附表5)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汇总形成报批材料报领导审批。

  五、申报材料

  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完成审批后,向北京分院行文报送人员进京材料。

  (一)上报材料

  1、《关于X X X同志离休到京安置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离休干部拟在京安置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拟在京安置离休干部离休证复印件(二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管理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

  5、拟在京安置离休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和全部子女常住户口卡复印件(二份)、离休部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和户口及所在街道关于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

  (二)材料要求

  1、上报函件:应简要介绍拟在京安置离休干部基本情况,并说明及其配偶及子女的情况,同时注明到京后的接收管理单位。

  2、上报表格:应由各单位从事人事调配工作的同志在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要求内容完整。

  3、附件材料:应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复印,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在此基础上开列材料清单,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承办人及处室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按上报材料清单顺序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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