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因照顾老干部生活困难从京外调入子女遵循“条件办理”的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京区各单位人事部门依个人申请予以报送审批。
二、政策条件
被照顾干部应为各单位在京人员,夫妻双方同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现北京地区无子女,且达到男60岁或女55岁的年龄规定。从京外地区调入子女应系社会在职人员。
京内地区无子女是指被照顾干部的全部子女均在京外地区工作、生活(常住户口在京外,在国外的应取得当地永久居住权)。
调子女时,应调未婚的;无未婚的,应调随迁人口少的已婚子女。被调子女年龄大的,可调其下一代(系社会在职人员)。在京干部的子女系独生子女,子女配偶在京外地区的,也可以从京外地区调入子女的配偶(系社会在职人员)。
三、工作程序
(一)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人员的审批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审核—人事部门领导签批”的三级审核审批工作程序进行。
(二)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分院行文申报人员进京材料。
(三)北京分院经审核报送有关领导批准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依照政策规定予以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统一出具人员进京调函,一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两份发往报文单位(分别用于调动人个人档案,一份存于单位文书档案存档,去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迁户手续持复印件即可)。调函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逾期作废。
(四)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收到进京调函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办理跨地区调动手续,积极配合做好调动人员工作关系的调转、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事宜。
(五)人员调动完成后,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人员进京审批材料、进京调函、从京外调入人员关系调转手续(包括行政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
四、审批因照顾老干部生活困难从京外调入子女所需材料
(一)被照顾干部向单位提出调子女申请。
(二)被照顾老干部的结婚证、夫妻双方常住户口卡、老干部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全部子女及其配偶的情况证明(内容包括:子女及其配偶姓名、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全部子女及其配偶常住户口卡。
(三)调入子女的结婚证。
(四)调入子女及其随调配偶的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
(五)随迁人员材料。主调人配偶系无业人员的,按随迁办理,需出具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随迁子女应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二胎准生证)和在校证明、无业证明,涉及再婚人员子女随迁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等,以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等相关证明材料关系。
在认真审核上述材料的基础上,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因照顾困难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拟调人员办文备案表》(附表4)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汇总形成报批材料报领导审批。
五、申报材料
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完成审批后,向北京分院行文报送人员进京材料。
(一)上报材料
1、《关于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调X X X到京工作人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因照顾困难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拟调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老干部夫妻双方常住户口本(卡)复印件、结婚证书复印件(二份);
5、老干部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全部子女及其配偶的情况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及其子女(含配偶)的户口本复印件(二份);
6、主调人随调配偶的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原件(复印件一份);
7、调动人员结婚证、常住户口本(集体户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二份);
8、随迁人员材料。包括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二胎准生证)复印件(二份)和在校证明原件。主调人配偶系无业人员的,需出具无业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9、其他需特殊说明的材料。
(二)材料要求
1、上报函件:应简要介绍老干部个人情况及其全部子女地域分布,并说明拟调子女的基本情况。
2、上报表格:应由各单位从事人事调配工作的同志在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要求内容完整。
3、附件材料:应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复印,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在此基础上开列材料清单,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承办人及处室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按上报材料清单顺序摆放。